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豐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