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蔡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4893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承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8939元,專案補償款20627元,共計新臺幣6956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何尚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