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士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原告匯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山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許昭舜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7,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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