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徐婉怡
呂震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4月13日││4,00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 何村萬 、││││││ 許進益 、 蔡東嶽 ││││├──┼────────┼──────┼──────┼──────┤│002│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1月24日│79年5月24日│4,19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蔡東嶽││││├──┼────────┼──────┼──────┼──────┤│003│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8年11月15日│79年6月10日│70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蔡東嶽││││├──┼────────┼──────┼──────┼──────┤│004│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8年8月23日│79年6月10日│70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蔡東嶽││││├──┼────────┼──────┼──────┼──────┤│005│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8年6月10日│79年6月10日│1,12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蔡東嶽││││├──┼────────┼──────┼──────┼──────┤│006│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4月10日││2,20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 廖文雄 ││││├──┼────────┼──────┼──────┼──────┤│007│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5月25日││1,595,069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廖文雄││││├──┼────────┼──────┼──────┼──────┤│008│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6月2日││670,3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廖文雄││││├──┼────────┼──────┼──────┼──────┤│009│卓見實業股份有限│79年6月6日││260,000元│││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素香、何村萬、││││││許進益、廖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