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1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子帆 被告鈺承食品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盧佑承
洪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2萬444元及按年息百分之2.47利率計算如附表所示之起迄期間之利息暨違約金,嗣於言詞辯論前即民國112年9月28日以民事陳報狀,不變更訴訟標的,變更計算上開利息暨違約金之利率為百分之2.345,核原告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洪鈺庭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後略以:被告鈺承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鈺承公司)於109年5月11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盧佑承、被告洪鈺庭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鈺承公司得於授信總額度419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嗣被告鈺承公司依前開約定於109年5月13日起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每個月分批動撥2筆借款目的為員工薪資及店租之貸款合計共12筆,並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後因疫情影響政策性得展延1年,合計4年;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計收;前12個月於每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鈺承公司最初逾期之貸款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5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前揭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鈺承公司尚欠原告本金372萬4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為紓困貸款,因被告鈺承公司之生意慘淡,目前無力還款,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本金、利率及利息暨違約金之計算均不爭執,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及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年變動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連帶給付其372萬4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期間年息起訖期間年息138萬9404元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243萬4658元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343萬8504元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447萬7395元自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6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549萬8714元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644萬元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712萬3758元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816萬7179元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917萬5403元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1018萬3615元自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6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1119萬1814元自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1220萬元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345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百分之0.2345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