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汪 張彩華 被告 吳睿騏
葉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6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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