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許佳傑 法定代理人 洪美秀 被告 高美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及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