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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