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致罪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固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其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以書面為以下意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不合併定應執行;餘罪請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為判決確定基準日,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查。受刑人既已表達希冀法院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所示)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三所示)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則在受刑人尚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時,如本院貿然就附表
一、二、三單獨定其應執行刑,恐將對受刑人之權益受到影響。
四、雖本院電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書記官,書記官稱曾傳真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表單給受刑人,然監所管理員表示受刑人不簽名就放著,並提供當時傳真給受刑人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為證,復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然受刑人具狀及到庭時,表示其雖有經由監所文書送達人員收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但定刑聲請書並未敘明刑期,其希望監所文書送達人員能夠給其1天的時間,讓其能核對各罪之判決確定日及犯罪日,以能找到最有利之定應執行刑組合,然遭監所文書送達人員告知「我沒有那麼多時間再特地來收你這一張函文,看你是同意或不同意,現在趕快勾選,若現在不勾選,以後搞不好不能定應執行刑」,其遂拒絕勾選並回覆。是依受刑人所述,受刑人係因監所文書送達人員未能給其充分之時間考慮再回應,始未填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且其於本院裁定前,仍表明希冀就如附表一、二、三之部分罪定應執行刑,為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待聲請人確認受刑人對於請求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意見,及審酌合法性後,再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3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2月25日①112年05月14日②112年06月02日①112年05月18日②112年05月25日③112年0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1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12年05月15日112年12月22日112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11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12年06月26日113年01月23日113年01月23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0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4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7月15日112年09月06日①112年07月22日②112年0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52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7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83號112年度朴簡字第324號112年度朴簡字第397號判決日期112年09月15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朴簡字第283號112年度朴簡字第324號112年度朴簡字第397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01日112年12月04日113年01月02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4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1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09月10日112年09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9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75號112年度易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75號112年度易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113年01月02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6號附表三: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①112年08月12日②112年08月13日③112年08月14日112年03月23日112年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9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0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75號112年度易字第33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112年12月08日112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75號112年度易字第335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8日113年01月15日113年01月23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8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5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06月11日112年0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113年度易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2日113年0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15號113年度易字第4號判決日期113年01月23日113年03月11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