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王雪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協南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