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名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瓊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名將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60,000元│EA0000000│103年9月20日│││蔡瓊招│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名將工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65,000元│EA0000000│103年10月16日│││蔡瓊招│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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