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楊博中 撤回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辯論,由本院另行處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