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49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除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4至22所示之本票尚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此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票字第394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3月30日│CH562585││├──┼──────┼─────┼──────┼────┼──┤│002│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4月30日│CH562586││├──┼──────┼─────┼──────┼────┼──┤│003│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5月30日│CH562587││├──┼──────┼─────┼──────┼────┼──┤│004│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6月30日│CH562588│駁回│├──┼──────┼─────┼──────┼────┼──┤│005│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7月30日│CH562589│駁回│├──┼──────┼─────┼──────┼────┼──┤│006│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8月30日│CH562590│駁回│├──┼──────┼─────┼──────┼────┼──┤│007│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9月30日│CH562591│駁回│├──┼──────┼─────┼──────┼────┼──┤│008│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0月30日│CH562592│駁回│├──┼──────┼─────┼──────┼────┼──┤│009│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1月30日│CH562593│駁回│├──┼──────┼─────┼──────┼────┼──┤│010│93年5月28日│7,000元│96年12月30日│CH562594│駁回│├──┼──────┼─────┼──────┼────┼──┤│011│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月30日│CH562595│駁回│├──┼──────┼─────┼──────┼────┼──┤│012│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2月30日│CH562596│駁回│├──┼──────┼─────┼──────┼────┼──┤│013│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3月30日│CH562597│駁回│├──┼──────┼─────┼──────┼────┼──┤│014│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4月30日│CH562598│駁回│├──┼──────┼─────┼──────┼────┼──┤│015│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5月30日│CH562599│駁回│├──┼──────┼─────┼──────┼────┼──┤│016│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6月30日│CH562600│駁回│├──┼──────┼─────┼──────┼────┼──┤│017│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7月30日│CH594301│駁回│├──┼──────┼─────┼──────┼────┼──┤│018│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8月30日│CH594302│駁回│├──┼──────┼─────┼──────┼────┼──┤│019│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9月30日│CH594303│駁回│├──┼──────┼─────┼──────┼────┼──┤│020│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0月30日│CH594304│駁回│├──┼──────┼─────┼──────┼────┼──┤│021│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1月30日│CH594305│駁回│├──┼──────┼─────┼──────┼────┼──┤│022│93年5月28日│7,000元│97年12月30日│CH59430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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