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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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文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000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0,000元確定」、「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委由上開醫院對張文凱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81MG/DL,即百分之0.181」,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文凱前有2次酒後駕車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仍未知所警惕,於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公共危險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再次漠視一般往來公眾之用路安全,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且發生事故,經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81,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粗工(見本院卷第24頁、第36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646號被告張文凱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000號判處罰金50,000元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6年1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旁,飲用威士忌酒3杯後,竟仍於同日下午4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前,不慎與 石英俊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發生擦撞,致張文凱人車倒地滑行,又撞及由 顏名慧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張文凱因此受傷送員榮醫院治療。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下午5時58分許,委由上開醫院對張文凱抽血檢測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81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文凱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石英俊、顏名慧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附有員榮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及現場相片9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青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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