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6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示,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六期為限,復依所附之消費明細查詢單可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份業經計算違約金,故逾上開約定之違約金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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