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林孟姍 (即 吳彥樟祥明 行之繼承人)
吳芷航 (即吳彥樟即祥明行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2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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