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洪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