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請人安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棋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3年10月14日補正之警局報案證明,並未記載票據資料,無從認定系爭本票是否遺失且經警局受理遺失在案,是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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