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請人安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棋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3年10月14日補正之警局報案證明,並未記載票據資料,無從認定系爭本票是否遺失且經警局受理遺失在案,是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