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19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程俊偉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曾珮涵 住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18鄰新嘉13之
7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鄭絢仁 住金門縣○○鎮○○○路○段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二人之勞保、健保、郵局及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分別設於雲林縣崙背鄉、金門縣金城鎮,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核參。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