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

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呂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54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3.6399%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959%計算

2

61,300元

113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3.6399%

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95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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