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
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呂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454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3.6399%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959%計算
2
61,300元
113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3.6399%
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959%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6399%計算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95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