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即明。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54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是以,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