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5,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