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債權人 周文崇 代理人仲樺財務處理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榕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狀載本院民事判決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