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1號聲請人 宋文庭 相對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之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16日經選定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工資爭議,前經選定調解人於103年7月16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