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麟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盧健毅 律師被告詮興雷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街○○○巷○○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表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記載「謹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等語,可知原告係誤遞訴狀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