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欣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9,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