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倉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二、提出被告陳國倉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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