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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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 李連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欲聲明受判決之事項,並不明確,請具狀更正之。(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鍾○○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鍾○○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546 號裁定(109.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5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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