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540號債權人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經案外人即業主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章之驗收單。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