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劉福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軒丞營造股股份有限公司 劉明翰 簽發之以高雄銀行草衙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柒萬元,票號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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