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7號原告 黃秀鑾 被告 黃良佑
馮博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