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照峯 律師(即 石鳳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石鳳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