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俊郎 原告 盧慧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龔鼎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3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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