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36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7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5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6條之約定足悉,兩造間顯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件之管轄法院,此有前開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