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應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經第4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花蓮縣政府107年1月23日府文藝字第1070019573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花蓮縣德馨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