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偉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偉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偉德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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