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59號聲請人 吳宛珊 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相對人 劉育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劉育昀提起離婚等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調字第167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因無資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於104年度之所得為0元,財產總額僅為20元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