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運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運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運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爰審酌受刑人莊運岱所犯附表之2罪,犯罪時間相近,罪質同為施用毒品,又其於各罪皆坦承犯行,及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節,另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本案定應執行刑意見之機會,惟未見其回覆,爰就該2罪之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112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號113年4月18日同左113年8月20日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0月14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2號113年4月18日同左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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