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連永輝 被告 張光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