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1號附民原告 甲女 (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洪弼欣 律師附民被告 陳文成 上列被告陳文成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友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