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 王玉蓮 │華南銀行│肆萬陸仟捌佰元│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0000000│││北新辦事處││││├───┼─────┼───────┼──────────┼────┤│王玉蓮│華南銀行│壹拾柒萬柒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0000000│││北新辦事處│壹佰貳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