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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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黃雅君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