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親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於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