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乙○○上列當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4萬7,558元(即原告請求給付美金部分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之98年12月16日為準,按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以32.37兌算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30萬2,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萬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