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韓旻哲 被告 許央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7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