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00號原告 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被告 蔡盛隆
蔡雪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3月11日提出購屋金流資料之新攻擊方法,為維護被告防禦權,爰予再開辯論,請被告就此提出意見,並請兩造 陳明 願否進行調解或和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