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潘曉筑 原告與被告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