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全家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瓊 訴訟代理人 許祐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許金聰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7,190元(計算式:367,949+219,241=587,19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