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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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297號
原告 黃岳彬
被告 林尚璞
訴訟代理人 盧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固主張伊遭受被告詐騙,致伊受損新臺幣(下同)4萬元,且被告所為犯行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號(下稱系爭刑案)刑案審理中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經系爭刑案決被告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65號判決上訴駁回,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而原告就被告以詐欺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指為真,顯難憑採,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