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95號

原告 魯宥騏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被告 允堂 經典國宴大廈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疏於管理維護屋頂平台致原告所有房屋室內漏水造成室內損壞,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兩造本已協商同意賠償原告75,000元,嗣又不同意支付,為此爰訴請被告給付75,000元等情。被告固就屋頂平台漏水致原告房屋內損壞不爭執,惟辯稱受損不嚴重,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詞為辯。審酌原告已提估價單佐證,且漏水室內回復衡情須拆除部分滲水裝潢後另行施作,以及油漆滲水有水漬之牆面,是原告所提之估價單施工項目尚屬合理,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其中7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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